索 引 號 | 640422011/2024-00032 | 發(fā)文時間 | 2024-10-30 |
發(fā)布機構 | 西吉縣交通運輸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西吉縣交通運輸涉企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
涉企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 執(zhí)法類別 | 執(zhí)法主體 | 執(zhí)法依據 |
1 | 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yè)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yè)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
2 | 對車輛超載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
3 | 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2023年11月10日修訂) 第八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zhí)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法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車輛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道路運輸證》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八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jiān)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八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八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客運經營者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進站承諾履行情況開展檢查。 客運經營者未按照許可要求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或者聘用駕駛員承諾的,原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班車客運經營者未按照許可要求提供進站協(xié)議的,原許可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原許可機關應當在客運站經營者獲得經營許可60日內,對其告知承諾情況進行核查。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瓦\站經營者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原許可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原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
4 | 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2021年8月11日修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xié)議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按照規(guī)定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巡游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
5 | 對交通運輸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yè)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
6 | 對交通運輸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7 | 對交通運輸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 |
8 | 對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是否具備開業(yè)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zhí)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yè)整頓決定的。 ????2.【部門規(guī)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2023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8號修正) 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等情形,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相應許可。 |
9 | 對運營企業(yè)是否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部門規(guī)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guī)定》(2017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號)???? 第二十五條 運營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一)在規(guī)定位置公布運營線路圖、價格表;(二)在規(guī)定位置張貼統(tǒng)一制作的乘車規(guī)則和投訴電話;(三)在規(guī)定位置設置特需乘客專用座位;(四)在無人售票車輛上配置符合規(guī)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五)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服務設施和標識。 第二十六條 運營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一)在規(guī)定位置公布線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二)在規(guī)定位置張貼投訴電話;(三)規(guī)定的其他站點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條 運營企業(yè)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0 | 對運營企業(yè)是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部門規(guī)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guī)定》(2017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號) 第六十二條 運營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三)使用不具備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四)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
11 | 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12 | 對建設(施工)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 《水運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
13 | 對監(jiān)理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14 | 對檢測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
15 | 對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六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第六條、七條、二十五條、四十二條、四十八條 |
16 |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yè)證書發(fā)放時弄虛作假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四十六條、七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第三十二條、四十條、四十九條 |
17 |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形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第二十六條、五十條 |
18 | 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未按照全國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修正)第二十條、三十二條、五十一條 |
19 | 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不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標準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三十七條、六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修正)第五十條 |
20 | 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六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修正)第七條、十五條、四十五條、四十九條 |
21 | 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jié)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修正)第四十五條、四十九條 |
22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四十三條、七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修正) 第三十條、五十一條 |
23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fā)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2號修正)第三十二條、五十二條 |
24 | 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六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二十五條 |
25 | 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業(yè)務未建立小微租賃經營管理檔案或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相關數據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二十五條 |
26 | 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業(yè)務未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jiān)督電話等事項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二十五條 |
27 | 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業(yè)務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二十五條 |
28 | 對從事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 |
29 | 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巡查和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交通運輸局 |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第三章源頭治理 |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主辦:西吉縣人民政府????承辦:西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寧ICP備09000126號-1????網站標識碼:6404220001????寧公網安備64042202000004號